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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021年10月09日 19:45  点击:[]

2021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为做好该奖项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研究生奖助及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陕教办[2021]16号)《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关于做好2021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规定学制内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万元/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万元/生。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对象为规定学制内、全日制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全脱产学习,入学时档案、人事关系全部转入我校,并且没有固定工资收入)。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硕博连读研究生在评定时如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未取得博士学籍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六)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取得已发表或已授权的科研成果,发展潜力突出。其中:

       1.在读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2.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所发表的论文所署第一单位应为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参评时可视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专利。

       4.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校级、省部级及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中获奖。

    第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参评国家奖学金:

    (一)未缴清研究生学费及住宿费者;

    (二)在读期间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科目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三)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四)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五)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六)超出基本学制及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七)在基本学制内,因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未经研究生院批准者,不予参评);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职能

    第七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全面领导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制定评审办法、审定学院初评意见、裁决学生申诉等重大事项。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教育办公室。

    第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主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领导、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生工作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及研究生代表为成员组成。具体如下:

    任:马广奇

    副主任:陶建宏 陶兴旺

    员:王胜利、薛俭、冯俊华、苏芳、王海刚、曹志鹏、研究生辅导员(梁志莹)、研究生秘书(王思瑶)、硕士研究生代表2人(吴亚洁、张沁蕊)、博士研究生代表1人(常江波)。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 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下而上,综合测评,逐级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选,学院根据学校划拨实际指标参照学生人数及学科专业情况分配学术硕士和专业硕士评选指标,确定初评名单报学校审批。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分为“定额评选”和“差额评选”两类。

    1)“定额评选”由一级学科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指标分配以一级学科为单位。评选过程中,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交叉及自设学科的博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均需将相应材料提交至一级学科所在学院进行统一评审,一级学科所在学院在组织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会时需通知申请博士研究生所在学院相关工作负责人参加。

    2)“差额评选”以一级学科为单位推荐申请人,申请人支撑材料经一级学科所在学院审核公示后报研究生院(研工部),由研究生院(研工部)组织召开校级评审会,通过汇报答辩形式由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确定获奖人选。

    第十二条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支撑材料,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为确保公平合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只考核和计算申请者自入学以来至申请当年930日以的学习、科研、获奖及社会工作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综合表现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成绩=研究生课程学习积分(30%+创造性成果积分(60%+社会工作及思想政治积分(10%

    (一)研究生课程学习积分

     (1)课程综合成绩=第一外国语综合×30%+学位课(除第一外国语)加权平均分×45%+非学位课加权平均分×25%

     (2)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3)课程学习原始积分=课程综合成绩

     (4)最终学习积分=课程学习原始积分×30/本一级学科最高原始积分

    (二)创造性成果积分

    创造性成果认定包括:论文、科研获奖、授权专利、学科竞赛或比赛,具体积分标准详见附件1

    创造性成果积分=创造性成果原始积分×60/本一级学科最高原始积分

    (三)社会工作及思想政治积分

    社会工作及思想政治具体积分标准详见附件2

    社会工作及思想政治积分=社会工作及思想政治原始积分×10/本一级学科最高原始积分

    第十三条 创造性成果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专利成果认定必须已经授权,只进入实审阶段不能积分;对于“专利转让”积分的认定,需要有比较明确的限定,要求真实可靠,并提供相关证明;

    (二创造性成果所涉及的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陕西科技大学,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导师第二作者/通讯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出版日期必须以出版时间为准,且论文必须见刊(见刊文章须标有年、卷、期、页码等信息),收录论文必须有收录证明;SCI/SSCI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根据JCR期刊分区数据在线平台www.fenqubiao.com界定,分区就高不就低;

    (三)各种奖励有获奖证书。

    第十四条 充分尊重基层学术组织和导师的推荐意见,实施逐级评审报批。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院内初评并确定学院推荐名单。初评结果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学校。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研工部)管理科(逸夫楼309室)。

    第五章 指标分配

    第十六条 评审指标参照当年度研究生院下达的分配指标。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并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记入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研究生同一成果不可同时用于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研究生科研创新贡献激励。

    第二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者取消其本年度奖学金的评定资格,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1010日起施行,由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陕西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20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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