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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试行)

2016年12月02日 21:34  点击:[]

第一条 为强化我校研究生培养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切实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确保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和《陕西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陕学位〔2014〕11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和陕西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三条  我校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年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一般为10%,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一般为5%。对于新增学位点及之前抽检存在的问题的学位点,在后期抽检中增加比例。

第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从国家图书馆直接调取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上一年度我省授予硕士学位的全部论文名单中,随机产生抽检论文名单,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该抽检论文名单,向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抽检学位论文。

第五条  国务院学位办和陕西省学位办将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3位专家中有2位及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六条  对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的处理办法:

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办法:

(一)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对抽检结果较差的学位授予单位,采用追踪抽检、专项追踪评估等方式进行处理,并根据需要按抽检结果给予相应的预警。

(三)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资格。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作为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学校处理办法:

(一)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在全校范围内公开。

(二)对指导的学位论文评议结果认定为“优秀”的指导教师,连续3年其招生名额在当年学校(学院)招生指标的基础上增加1人。

(三)对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科(按一级学科计)当年招生指标减少10%,并且该学科当年毕业生学位论文的盲审比例为50%。

(四)对指导的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在全校范围内通报,由主管校领导进行约谈,其指导在校生的学位论文连续3年全部盲审,且下一年度招生指标减少50%。对指导的学位论文连续2次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学校将视情节作出取消招生资格或导师资格的处理,3年内不得招生或重新申请导师资格。

(五)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开题、中期答辩、查重、盲审(校内审)、预答辩、答辩、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审查等环节进行复核,对存在违规环节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六)对论文抽检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院,于次年将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形成总结材料(含电子版)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报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七)如果论文抽检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结果显示该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按照《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和《陕西科技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第七条  学位论文质量是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方面,各学位授予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质量监控,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0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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