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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6年12月02日 21:34  点击:[]

为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领取研究生证和校徽,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院(系)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坚持学习,短期内不能治愈者,或复查中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等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各学院(部)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各学院(部)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注册,否则以旷课论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经注册的研究生,取得学籍。

第二章   学  制

第五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4年,脱产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4年。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需要延长学习年限者,应由博士生本人在规定年限内提前半年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年限,但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6年。

在校学习满六年而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条件,但达到博士毕业答辩条件的博士生,可提前半年申请毕业答辩。通过答辩发给毕业证书,在博士毕业答辩后两年内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两年后不再受理。

第六条  全日制学术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工商管理硕士学制一般为2-3年,其它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5-3年。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需要延长学习年限者,应由硕士生本人在规定年限内提前半年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年限,但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5年。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照《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研究生所修课程和学分等要求按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批,并附上原始试题、试卷、及成绩单,由校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具体情况按《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及研究生院或所在学院(部)组织的其它活动。上课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不舞弊。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研究生外出收资、实践实习、参加学术会议、外出实验等,必须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具体按《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请假外出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一般不得转学;有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者,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研究生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可申请休学或退学。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

1.所学专业调整;

2.导师变动(调动工作、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

3.研究生不适应该专业的学习或不宜在该专业继续学习者。

研究生转专业,应由本人在入学两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及相关学院同意,主管校长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研究生休学由本人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或校医院证明),经导师、院(部)负责人同意,送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原则上回家治疗(如果病情严重,经校医院同意可暂时在学校或有关医院治疗),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三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在每年的五月、六月将复学申请书(因病休学者,需附二级甲等医院的健康证明)邮寄到校研究生院,经所在院(部)负责人同意后,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复学。返校后需经校医院复查核实。休学一年而复学的研究生跟下一级原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以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

(二)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均应填写《退学申请书》,由导师和院系负责人出具意见,校长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陕西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十八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管理规定》中的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和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习内容,但未达到其他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申请学位,按《陕西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和《陕西科技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或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者,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陕西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按国家政策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20日起施行,本规定有与国家规定相悖处,以国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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